關於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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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人注意事項:
1.出品人須保證對所委託的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處分權,並對該拍   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清楚說明。
2.拍賣品請按上表格式詳細填寫,字跡工整勿潦草,誠實表達每件拍品的現況,成色,真偽,品像及其他缺點;妥善包裝清楚編號,掛號或親送本公司,本公司於核對無誤後應交給出品人簽收單,並安排於最近一期上拍。
3.本公司不接受“偽造品”、“參考品”等相關字樣出品。部份容易有爭議的拍品,本公司有權請賣方先取得證書後再送拍。
4.本公司對於拍品的產權或真偽有疑議時,得隨時撤銷拍賣品,而毋需做任何解釋。
5.拍賣品底價以不超過市場價7折為原則,本公司有權更改拍品說明及底價,不另行通知;大部分的出品人均完全不設底價,由本公司依目前市場行情與專業研判訂定價格,以求更好的成交率。
6.每項拍品底價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元,小件拍品請合併書寫。
7.出品人之拍品委託本公司代為撰寫及整理後,如因賣方不同意本公司的拍品說明或建議底價,每件需支付新台幣50元起整理費用,視拍品數量與困難度另外訂定。
8.出品人在結標日前對本公司提出拍回自己的拍賣品時,須支付拍賣品成交價的20%佣金,作為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已付出費用之補償。拍品須於結標後方可取回,另拍品一旦結標成交後不得申請拍回。
9.拍賣品售出後,本公司按成交價向賣方收取10%之佣金。另按拍品項次向出品人收取處理費每項新台幣伍拾元正。拍賣款於扣除佣金、整理費、郵、匯費後,本公司應於結標後三十個銀行工作天與出品人結清。
10.出品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視為確認並同意本拍賣規則所列之各項條款,並完全授權予本公司對拍賣品所為之重新包裝、照相、掃描、影印、鑑定、估價等權利。
11.出品人不得參與所出品之物件競標,惟本公司有權不受限制。
12.本公司於付款予出品人後一年內,如發現拍賣品確為膺品,出品人應將款項全數退還予本公司,且本公司並得就拍賣品行使留置權。
13.如所託售之拍賣品未能拍出,出品人應於結標日後三十工作天起六十天內領回。逾期本公司將不負擔保管理之責任,其因此而所引起的直接、間接費用,本公司有權得直接向賣方索賠。
14.拍賣品於交付保管期間,若有損壞或遺失由本公司按刊登底價之百分之九十賠償。若於郵寄途中或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災變,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變則不在此限。
15.本合約自簽署之日起至拍賣結標之日起60天內有效,或賣方領回未拍出品及拍出款項後自動失效。
16.若有未盡事宜按國內外一般拍賣常規辦理。
17.對於本拍賣所涉及有關之權力義務有爭執或訴訟事宜時,雙方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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